(2017)苏0211民初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144号之一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法定代表人:是玉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992元减半收取计5996元、保全费4870元,共计10866元,由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