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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144号之一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北区联合路。法定代表人:是玉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992元减半收取计5996元、保全费4870元,共计10866元,由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