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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福县明月山林场与夏金华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明月山林场,夏金华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58号原告:安福县明月山林场,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佘志勇,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增,该场西坑分场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外生,该场法律顾问。被告:夏金华,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玉,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福县明月山林场诉被告夏金华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福县明月山林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明月山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明月山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安福县明月山林场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凤人民陪审员  朱群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