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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刘乐军申请执行沙启芳、王守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乐军,沙启芳,王守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刘乐军,男,汉族,57岁。被执行人沙启芳,女,回族,54岁。被执行人王守宝男,回族,32岁。本院在执行刘乐军申请执行沙启芳、王守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他人给付部分款项,现外出打工,本院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乐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月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