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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世荣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世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特34号申请人:徐世荣,女,1935年7月2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徐世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世荣称,1979年5月,陈健离家出走,申请人已向派出所报案,1982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以陈健长期外出为由注销其户口。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健,男,1961年6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地在南京市××楼××室。陈健系申请人徐世荣之子。1979年5月陈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徐世荣申请宣告陈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陈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健自1979年5月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提出宣告死亡时止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陈健下落不明的事实应得到确认。申请人申请宣告陈健死亡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南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