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鄂丽娟与吴福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丽娟,吴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号申请执行人:鄂丽娟,女,1959年2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吴福成,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丽娟与被执行人吴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牙克石市林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17年3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吴福成工资中扣留1500元给付申请人鄂丽娟,给付273931元为止。执行费4009元由被执行人吴福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