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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丽、王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王冀,吴秀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丽,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冀,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秀莹,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丽与被执行人王冀、吴秀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冀、吴秀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5]鄂襄新民初023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冀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新星公寓1幢3单元8层1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10024433),现因被执行人王冀、吴秀莹无现金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冀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新星公寓1幢3单元8层1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1002443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