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光红与金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红,金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451号原告:何光红,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金小燕(曾用名金小英),女,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红与被告金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小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光红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红撤回对被告金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2元,由原告何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吴 正书 记 员 徐雯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