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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春林与徐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林,徐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林,男,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徐戬,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吴春林与被执行人徐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吉02民终8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上诉人徐戬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吴春林劳务费4,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徐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返25.00元,剩余25.00元由上诉人徐戬承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春林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劳务费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