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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兴兵、卢朝敏、卢沙、罗元芬与叶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兵,卢朝敏,卢沙,罗元芬,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35号申请人卢兴兵,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5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人卢朝敏,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21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人卢沙,女,汉族,生于1996年6月21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人罗元芬,女,汉族,生于1941年10月8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叶彬,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卢兴兵、卢朝敏、卢沙、罗元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限期于2017年4月11日前支付申请人11604.67元,余款110000元分为18个月支付,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每月20日支付7000元,2018年5月至9月,每月20日支付4000元,2018年10月支付剩余款项6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叶彬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兴兵、卢朝敏、卢沙、罗元芬赔偿款121604.6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