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25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