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戚峰与张晓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峰,张晓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33号原告戚峰。被告张晓蕾。委托代理人李雅清、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张金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峰与被告张晓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戚峰负担。审判员 钟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胜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