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陈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陈盛荣,张伟,朱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7号C、D1、D2栋4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77941130。负责人:毕锦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志,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盛荣,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审被告:张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原审被告:朱林,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盛荣及原审被告张伟、朱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亚太保险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亚太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亚太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15元,减半收取1313.57元,由亚太保险公司负担。亚太保险公司预交2627.15元,其多交的1313.58元可书面向本院申请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