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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8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师捷与方祖亮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捷,方祖亮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8197号原告:师捷,女,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史超美,贵州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琼瑜,男,汉族,1952年8月21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系原告之父。被告:方祖亮,男,1974年2月28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王远义,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师捷诉被告方祖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师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捷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捷撤诉。案件受理费9810元,由师捷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玲审 判 员  赵 雪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