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8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师捷与方祖亮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捷,方祖亮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8197号原告:师捷,女,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史超美,贵州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琼瑜,男,汉族,1952年8月21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系原告之父。被告:方祖亮,男,1974年2月28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王远义,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师捷诉被告方祖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师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捷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捷撤诉。案件受理费9810元,由师捷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玲审 判 员 赵 雪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