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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孙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孙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295号原告:李华,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孙月梅,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李华与被告孙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