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双重、赵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双重,赵瑞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40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春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丽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重,男,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赵瑞娜,女,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王双重、赵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