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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双重、赵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双重,赵瑞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40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春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丽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重,男,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赵瑞娜,女,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王双重、赵瑞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