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新铭与刘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铭,刘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409号原告:郭新铭,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钻井工程技术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远民,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郭新铭与被告刘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新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原告郭新铭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铭撤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计1193元,由被告刘远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营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