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延章与徐士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章,徐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刘延章,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徐士良,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章与被执行人徐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50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