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智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也纳金万利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智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也纳金万利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656号原告:深圳市智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联城证券大厦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78211C。法定代表人:彭海原。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联昌。被告:深圳市维也纳金万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2008号联城证券大厦西座6、7、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0097T。法定代表人:黄月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智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维也纳金万利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智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