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阳万盛达广告有限公司与本溪大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盛达广告有限公司,本溪大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155号原告:沈阳万盛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史月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本溪大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光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路,女,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系被告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万盛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大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现因被告已履行给付原告活动执行费的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盛达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1元,收取5026元,由原告沈阳万盛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