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民初字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彦明与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明,王永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字2010号原告:李彦明,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现在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发宽,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永川,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李彦明与被告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彦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李彦明负担。审判员  曾凌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屠 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