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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执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执监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乡小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朱金才,总经理。焦作诺尔曼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解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