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岳书芳与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书芳,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村村民委员会,师彦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173号原告:岳书芳,女,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村村民委员会。单位负责人:王文庆,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师彦州,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居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川,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书芳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师彦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岳书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书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书芳负担。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