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薛卫红与李晓、杨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卫红,李晓,杨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37号原告:薛卫红,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艳,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女,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被告:杨旭龙,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原告薛卫红与被告李晓、杨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2150元,退回原告2150元。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