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姚玉兰与李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兰,李晓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348号原告:姚玉兰,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晓侠,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兰诉被告李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玉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兰撤回对被告李晓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玉兰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