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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宋景利、王会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景利,王会宁,郭向阳,贾振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宋景利,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抚宁县。申请执行人王会宁,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抚宁县。被执行人郭向阳,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抚宁县。被执行人贾振豪,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抚宁县。宋景利、王会宁申请郭向阳、贾振豪健康权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景利、王会宁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