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张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仵社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权辉,男,生于1985年1月9日。被执行人:张海龙,男,生于1978年8月10日。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张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海龙赔偿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65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张海龙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龙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650元,申请执行人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辉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