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长有与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有,王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850号原告:魏长有,男,194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玉红,男,1972年4月17日生,住内黄县。原告魏长有与被告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长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长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及利息1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借我款及利息11500元,并打有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玉红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出具的借据所显示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大写金额为1500元,小写金额为10000元,但庭审后被告认可借款金额为10000元,故本院应按借款10000元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偿还,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红应于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魏长有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王玉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