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傅文珍、汪海洋与赵鼎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珍,汪海洋,赵鼎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943号原告:傅文珍,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汪海洋,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两原告共同委托),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华(两原告共同委托),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鼎鹏,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原告傅文珍、汪海洋与被告赵鼎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文珍、汪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文珍、汪海洋负担。审判员 沈录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晶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