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任利国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利国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10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利国,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2015年8月18日,因本案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利国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利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任利国以垒大户的方式,通过亲朋好友找到77人充当借款人(成立12个联保贷款组),并为他们提供虚假耕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以种植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办理一年期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循环贷款总计1067.5万元,供任利国使用,用于其生产经营。至案发前,仍有192.77万元到期贷款本金没有偿还。经侦查,被告人任利国于2015年8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利国以欺骗手段取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任利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任利国为经营生意,欲通过以多人名义贷款归其一人使用即垒大户的方式贷款,遂通过亲朋好友找到刘某某、焦某某、朱某某等77人充当借款人,成立12个联保贷款组,并为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耕地承包合同、森工多种经营农业用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以种植的名义,在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办理一年期农户最高额授信联保贷款,循环贷款总计1067.5万元,供被告人任利国使用。至案发前,尚有192.77万元到期贷款本金没有偿还。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任利国主动到牡丹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书证牡丹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说明,穆棱市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出具任利国往期贷款(已还款)明细、任利国还款说明、任利国欠款余额明细、贷款承债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还款凭证、77名农户最高额授信联保贷款档案、证明,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穆棱林业局泉眼河林场出具证明,穆棱林业局东兴经营所出具证明,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穆棱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人伞某某、徐某、冯某某、张A、李某某、金某某、张某、杨某、刘某、刘某某、孙某某、谢某某、任某A、任某B、时某某、芦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A、孙某某、李某A、焦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A、任某某、王某、韩某某、赵某某、徐A、任某、马某某、张某B、田玉芬、金某某、李某B、李B、任某C、张某C、张某D的证言;被告人任利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利国以欺骗手段取得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和信用社贷款106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任利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利国犯骗取贷款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任利国能够偿还大部分贷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利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利国将尚未偿还的涉案贷款退赔给被害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信用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桂菊审 判 员 王连润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芦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