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20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安阳县支行与林燕萍、张燕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林燕萍,张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202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林燕萍,女,1965年1月生。被执行人张燕红,女,1978年3月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诉被执行人林燕红等人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燕萍、张燕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燕红银行存款账号163725004600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