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76号原告:汪某某,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前利审 判 员 蒋光风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