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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76号原告:汪某某,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前利审 判 员  蒋光风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