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昊川电子有限公司、李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昊川电子有限公司,李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4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昊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347C室。法定代表人:李哲。被告:李哲,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昊川电子有限公司、李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锐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