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云球、高勤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云球,高勤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70号申请执行人蒋云球。被执行人高勤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云球与被执行人高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803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高勤康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云球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勤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