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行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佳俊、杨富祥排除妨害纠纷、其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佳俊,杨富祥,郑剑,龙觉新,陈朝泽,杨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行保1号申请人:吴佳俊,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六枝特区。申请人:杨富祥,男,1954年22月2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六枝特区。申请人:郑剑,男,1973年8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申请人:龙觉新,男,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六枝特区郎岱镇政府职工,住六枝特区。被申请人:陈朝泽,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六枝特区郎岱镇中学。被申请人:杨明刚,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六枝特区。申请人吴佳俊、杨富祥、郑剑、龙觉新因与被申请人陈朝泽、杨明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陈朝泽、杨明刚立即停止位于六枝特区郎岱镇灯光球场对面的建房行为。并已提供“六土国国用(籍)第20090018号”宅基地一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停止位于六枝特区郎岱镇灯光球场对面的建房行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行为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