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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21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与张建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张建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21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312号海陆研发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739464909。负责人:钱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云,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诉被告张建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