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小刚与蒋新中、欧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刚,蒋新中,欧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27号原告:卢小刚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新中被告:欧平珍原告卢小刚为与被告蒋新中、欧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天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新中、欧平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认定:被告蒋新中与欧平珍系夫妻,于2006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卢小刚与被告蒋新中系朋友。2014年12月29日,被告蒋新中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卢小刚借款2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为无息,未约定还款期限。款项于同日现金交付。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未还款。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新中、欧平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小刚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蒋新中、欧平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洁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人民陪审员 单万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