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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罗信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罗信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督23号申请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荷塘圩。负责人:古锦灵,职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慧,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周德祥,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信贷员。被申请人:罗信强,男,汉族,1954年12月13日出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罗信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2017)粤0981民督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罗信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在法定期间内无法送达支付令给被申请人罗信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粤0981民督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申请费203元,由申请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