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2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士军,男,1963年11月16日生,回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何海亚(特别授权),女,1988年11月14日生,回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372271,住所地:鱼台县王鲁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后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宇(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士军与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鱼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何士军提供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燃料公司干私自第XXXX号房产一处。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何士军提供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燃料公司干私自第XX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