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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姜某、胡某申请宣告姜某甲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胡某,姜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特25号申请人姜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申请人胡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上列二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兵,三台县乐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姜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本院在审理姜某、胡某申请宣告姜某甲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姜某、胡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某、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姜某、胡某负担。审判员  廖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