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河南博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玲,河南博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70号原告:杨玲玲,女,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被告:河南博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B座15楼1504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玲玲诉被告河南博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回原告杨玲玲。审判员  张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