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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57、7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忠亭与被执行人文梅英张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曲忠亭,张胜利,文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57、7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桂兰。申请执行人曲忠亭。被执行人张胜利。被执行人文梅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忠亭、杨桂兰与被执行人张胜利、文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张胜利、文梅英的银行存款账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胜利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开发区滨海中路51号-8号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张胜利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QP8**的奥迪牌轿车。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肖金成执行员  毕 胜执行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