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321邵龙江与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龙江,刘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龙江,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学民,男,1960年3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邵龙江与被执行人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一、刘学民欠邵龙江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23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付清,如一期不按期履行,邵龙江可就全款申请执行,并可要求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邵龙江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学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龙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民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