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梅勤与马法如、拜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勤,马法如,拜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921号原告:马梅勤,服务员,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法如,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拜文强,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峰,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梅勤与被告马法如、拜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梅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梅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梅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616元,由原告马梅勤负担。审 判 长 马玉龙审 判 员 李瑞才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