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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系原告之六子,住洛阳市。案由:赡养纠纷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赡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