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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家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刑初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家洪,男,**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6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8月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家洪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先后在长沙市望城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等地采取用插片开锁入户的手段盗窃作案35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38300元和价值18201.73元的手机、电脑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3月期间,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入户盗窃作案10次:1、2014年11月1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18栋301房刘某1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刘某1家,在卧室电脑桌上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2014年11月1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栋803房彭某1,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彭某1,在客厅的衣服里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3、2015年2月2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508房王某1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王某1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4、2015年2月2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603房赵某1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赵某1家,在客厅沙发上的挎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5、2015年3月**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604房阳某1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阳某1家,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6、2015年3月**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504房罗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罗某家,在卧室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及1台苹果4S手机。7、2015年3月**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14栋402房肖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肖某家,在卧室柜子的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808房谢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谢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9、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809房曾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曾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的裤子口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在卧室床上的衣服口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10、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17栋803房卢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卢某家,在客厅鞋柜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二、2014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凯怡茗苑”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4年12月1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凯怡茗苑”小区3栋307房周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周某家,在卧室墙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2014年12月1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凯怡茗苑”小区3栋1202房彭某2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彭某2家,在客厅沙发的衣服内盗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三、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管理局“翠园”宿舍,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4年12月17日凌晨,张家洪来到“翠园”宿舍*栋231房姚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姚某家,在客厅鞋柜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2、2015年3月2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翠园”宿舍*栋231房伍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伍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盗得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在卧室衣柜的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四、2015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来到长沙市开福区“****”小区H2栋407房王某2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王某2家,在客厅餐桌上盗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五、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入户盗窃作案4次:1、2015年9月9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0栋304房张某2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张某2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及一部华为牌手机。2、2015年9月9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0栋804房朱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朱某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一部白色VIVO牌X3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449.40元。3、2015年12月3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2栋301房陈某2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陈某2家,在客厅沙发上的女式公文包内盗得1台黑色华为牌手机,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一部银色华为牌手机。4、2015年12月3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1栋604房黄某1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黄某1家,在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1台苹果6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4305.50元。六、2015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鑫远和城”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5年11月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鑫远和城”小区7栋1101室蒋某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蒋某家,在客厅的衣服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苹果6手机1台。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4028元。2、2015年11月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鑫远和城”小区7栋1104室彭某3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彭某3家,在客厅沙发上盗得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七、2016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保利花园”小区,入户盗窃作案3次:1、2016年2月2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保利花园”3期5栋1单元901室王某3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王某3家,在客厅鞋柜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2、2016年2月2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保利花园”3期5栋1单元1001室李某1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李某1家,在客厅的女式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3、2016年2月2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保利花园”3期5栋3单元312室赵某2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赵某2家,在客厅衣服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在书房的书桌上盗得灰色红米note2手机、白色红米note2手机、白色华为手机各1台。经物价鉴定:白色红米note2手机价值1331.62元,白色华为手机价值333.35元。八、2016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融源及第”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6年4月2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融源及第”小区*栋701房贺某家门前,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贺某家,在卧室窗台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2、2016年4月2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融源及第”小区*栋1101房李某2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李某2家,在客厅沙发上的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及1台白色三星牌S6型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3615.53元。九、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岳麓区“丰泰花园”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6年5月8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丰泰花园”*栋2单元504房张某3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张某3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1台金色OPPO牌手机、1台白色三星牌手机。经物价鉴定:白色三星牌手机价值596.83元。2、2016午5月8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丰泰花园”*栋1单元702房李某3家,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李某3家,在客厅鞋柜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在客厅盗得1台黑色华为荣耀6PLUS手机。十、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时代倾城”小区,入户盗窃作案5次:1、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3003室冯某1家门前,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冯某1家,在客厅沙发上的女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1704室刘某2家门前,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刘某2家,在餐厅椅子上的黑色男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3、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栋1302室李某4家门前,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李某4家,但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4、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1101室唐某家门前,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唐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的牛仔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5、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902室张某5家门前,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张某5家,在客厅沙发上盗得金色苹果6手机1台,后在长沙市汽车南站以1200元卖给了一陌生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3541.50元。十一、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勤诚达新界”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6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张家洪来到“勤诚达新界小区”**栋604室张某6家门前,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张某6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白色华为牌C8817D型手机1台。2、2016年6月30日凌晨5时许,张家洪来到“勤诚达新界”小区**6栋2503室杨某1家门前,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杨某1家,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家洪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杨某1抓获并报警,之后张家洪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家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洪在杨某1家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时被抓获,该次盗窃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案发后,张家洪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决,并提出判处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家洪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家洪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先后在长沙市望城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等地采取用插片开锁入户的手段盗窃作案35次,共盗得现金人民币38300元和联想笔记本电脑2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及各种品牌的手机17台。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3月期间,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入户盗窃作案10次:1、2014年11月1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18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301房被害人刘某1家,在卧室电脑桌上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2014年11月1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803房被害人彭某1,在客厅的衣服里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3、2015年2月2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508房被害人王某1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4、2015年2月2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603房被害人赵某1、陈某1家,在客厅沙发上的挎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5、2015年3月**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604房被害人阳某1家,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6、2015年3月**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504房被害人罗某家,在卧室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及1台苹果4S手机。7、2015年3月**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14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402房被害人肖某家,在卧室柜子的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808房被害人谢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9、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809房被害人曾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的裤子口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在卧室床上的衣服口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10、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G17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803房被害人卢某、张某1家,在客厅鞋柜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二、2014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凯怡茗苑”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4年12月1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凯怡茗苑”小区3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307房被害人黎某、周某家,在卧室墙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2014年12月1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凯怡茗苑”小区3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1202房被害人彭某2、邓某1家,在客厅沙发的衣服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三、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管理局“翠园”宿舍,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4年12月17日凌晨,张家洪来到“翠园”宿舍2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231房被害人姚某家,在客厅鞋柜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2、2015年3月2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翠园”宿舍1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231房被害人伍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盗得1台白色三星手机,在卧室衣柜的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四、2015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来到长沙市开福区“御龙**”小区H2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407房被害人王某2家,在客厅餐桌上盗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五、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入户盗窃作案4次:1、2015年9月9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0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304房被害人张某2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1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及1台华为牌手机。2、2015年9月9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0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804房被害人朱某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1台白色VIVO牌X3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3、2015年12月3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2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301房被害人陈某2家,在客厅沙发上的女式公文包内盗得1台黑色华为牌手机,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1台银色华为牌手机。4、2015年12月31日凌晨,张家洪来到“****”小区21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604房被害人黄某1家,在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1台苹果6手机。六、2015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鑫远和城”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5年11月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鑫远和城”小区*7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1101室被害人蒋某家,在客厅的衣服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苹果6手机1台。2、2015年11月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鑫远和城”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1104室被害人彭某3家,在客厅沙发上盗得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七、2016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保利花园”小区,入户盗窃作案3次:1、2016年2月2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保利花园”3期*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1单元901室被害人王某3家,在客厅鞋柜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2、2016年2月2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保利花园”3期5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1单元1001室被害人李某1家,在客厅的女式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3、2016年2月26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保利花园”3期5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3单元312室被害人赵某2家,在客厅衣服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在书房的书桌上盗得灰色红米note2手机、白色红米note2手机、白色华为手机各1台。八、2016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天心区“融源及第”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6年4月2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融源及第”小区5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701房被害人贺某家,在卧室窗台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2、2016年4月25日凌晨,张家洪来到“融源及第”小区5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1101房被害人李某2家,在客厅沙发上的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及1台白色三星牌S6型手机。九、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岳麓区“丰泰花园”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6年5月8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丰泰花园”2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2单元504房被害人张某3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1台金色OPPO牌手机、1台白色三星牌手机。2、2016午5月8日凌晨,张家洪来到“丰泰花园”*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1单元702房被害人李某3、邓某2家,在客厅鞋柜上的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在客厅盗得1台黑色华为荣耀6PLUS手机。十、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时代倾城”小区,入户盗窃作案5次:1、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3003室被害人冯某1、张某4家,在客厅沙发上的女手提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1704室被害人刘某2家,在餐厅椅子上的黑色男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3、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栋,采取插片入室的的方法进入1302室被害人李某4家,但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4、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1101室被害人唐某家,在客厅沙发上的牛仔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5、2016年5月24日凌晨,张家洪来到“时代倾城”小区**栋,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902室被害人张某5家,在客厅沙发上盗得金色苹果6手机1台,后在长沙市汽车南站以1200元卖给了一陌生人。十一、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家洪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勤诚达新界”小区,入户盗窃作案2次:1、2016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张家洪来到“勤诚达新界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604室被害人张某6家,在客厅茶几上盗得白色华为牌C8817D型手机1台。2、2016年6月30日凌晨5时许,张家洪来到“勤诚达新界”小区**栋,采取插片开锁的方法进入2503室被害人杨某1家,在卧室床头柜上盗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家洪盗窃被害人杨某1家时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1追赶后抓获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将张家洪盗窃被害人杨某1的5000元现金和盗窃被害人张某6的白色华为牌C8817D型手机1台扣押,后分别发还杨某1和张某6。归案后,被告人张家洪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家洪的基本情况,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家洪系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张家洪的供述及讯问被告人张家洪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张家洪对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4、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家洪身上搜出白色华为直板手机1台和盗窃作案用的长方形塑料片;5、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家洪盗窃的白色华为直板手机1台和5000元现金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6、杨某1;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家洪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准确指认;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4日对被害人冯某1家勘验的情况;8、被害人张某6、杨某1、刘某1、彭某4、王某1、赵某1、陈某1、阳某1、罗某、肖某、谢某、曾某、卢某、张某1、黎某、周某、彭某5、邓某1、姚某、伍某、王某2、张某2、朱某、陈某2、黄某1、蒋某、彭某3、王某3、李某1、赵某2、贺某、李某2、张某3、李某5、邓某2、冯某1、张某4、刘某2、李某4、唐某、张某5的陈述,证明上述被害人家中失窃的事实及财物损失情况;9、证人刘某3、黄某2、叶某、彭某6、何某的证言,证明部分被害人家中失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家洪在盗窃被害人杨某1家的5000元现金后被抓获,系犯罪未遂,对该笔盗窃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家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害人张某6、杨某1、刘某1、彭某4、王某1、赵某1、陈某1、阳某1、罗某、肖某、谢某、曾某、卢某、张某1、黎某、周某、彭某5、邓某1、姚某、伍某、王某2、张某2、朱某、陈某2、黄某1、蒋某、彭某3、王某3、李某1、赵某2、贺某、李某2、张某3、李某5、邓某2、冯某1、张某4、刘某2、李某4、唐某、张某5的被盗财物损失,由被告人张家洪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智猛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人民陪审员  黄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