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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蒋才清与张启山、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才清,张启山,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082号原告:蒋才清,男,1945年4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山,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成达印刷厂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负责人: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翔胜,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才清诉被告张启山、六安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才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