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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魏巍、法定监护人徐帅与新民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新民市妇婴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307号原告:魏巍,女,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法定监护人:徐帅,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系原告丈夫)被告:新民市妇婴医院委托代理人:刘国军,系妇婴医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法定监护人徐帅与被告新民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对原告魏巍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受委托鉴定机构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19日做出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现本案法定监护人徐帅来院要求撤销对新民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并向本院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巍的法定监护人徐帅撤回对被告新民市妇婴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