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刑初37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2013年9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文,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以筹集资金投资商业项目为名,在徐州市云龙区解放军某某医院附近设立办公地点,以徐州某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登报、口口相传等方式对社会公开宣称,非法向2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除已返还投资人本息人民币40余万元外,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7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肖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借款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某某公司简单支出表,放贷一览表,相关诉讼材料,工商登记查询资料,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犯罪行为导致大量资金无法回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