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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刘××,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宋××,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执行刘××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在金融机构存款2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亚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