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松与祝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祝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97号原告:赵松,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祝明伟,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诉被告祝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松自愿撤回对被告祝明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松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王崇超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