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松与祝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祝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97号原告:赵松,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祝明伟,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诉被告祝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松自愿撤回对被告祝明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松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王崇超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珂 关注公众号“”